二十来天,一批落马官员密集受审。但从宣判的情况来看,有的判死缓执行两年后终身监禁,有的无期,暂时还没有人被直接判死刑。量刑依据是什么?
刑法修正案实施(2015年11月1日实施)近一年,“慎用死刑”成为当下司法实践的大趋势:贪腐上亿,论罪当死,鉴于有立功表现,可不立即执行,宣判的同时也确定减为无期后终身监禁。
巨贪上亿为何没有判死刑?
一个月里,连出三个这样的典型判例。获刑的人,有曾经担任正部级地方一把手的白恩培,有曾在中央部委权力部门担任重要职位的魏鹏远,还有曾在地方国企担任高管的于铁义。虽级别有差,但他们身上有着惊人的相同点:贪污、受贿金额特别巨大。那么为何巨贪上亿却仍旧可以免死刑,而是判死缓,贪腐罪行究竟是如何判定的?
1988年《刑法》规定:个人受贿五千元就要立案;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而随着经济的发展,贪腐判刑的衡量标准也在发生变化。
很多人会有疑问,同样的罪行衡量标准下,涉案金额数目不同却同样被判处无期徒刑,这是为什么?其实,这其中的差别就是社会危害程度。
有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问题涉及扶贫救济款项、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等,相对于一般的贪污受贿情节要严重,如果单纯考虑数额很难全面反映其社会危害性。因此,在对涉案人员进行罪行衡量时,要进行全面判定,对于贪腐问题,一般采取“数额情节”的判断标准。
判决的过程,既是刑法修正案实施后最直观的司法实践,也是纪法分开后司法机关发挥震慑腐败作用的果断行动。“数额情节”具体如何裁定,既有判例就是最好的示范和依据。